无为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无为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无为教育内部和外界慈善人士。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弘扬国学、扶贫济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和贫苦学生,重点资助无为教育内的突发疾病特困学生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无为教育学费以及慈善人士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单位是中国全息姓名学研究会,日常业务管理单位是无为慈善基金会。接受无为教育和组委会成员业务指导,接受慈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无为教育资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活动;
(三)资助无为教育特困学员就医、就学等。
(四)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
(二)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为教育董事会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无为教育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无为教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期末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项及时向无为慈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汇报;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可代表基金会接受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提出资助方案,交理事会讨论;
(四)落实资助计划;
(五)定期公布帐目;
(六)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二)无为教育和慈善人士资助;
(三)银行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试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无为教育董事会研究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无为教育内特困人员就医、就学等;
(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无为教育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无为教育内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无为教育董事会内资格高的人员担当会计。如果遇特殊情况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无为教育周年庆典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审核,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本家族组委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无为教育董事会会审查同意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9日无为教育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无为教育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无为教育董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